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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5件法律援助案件入选2024年河北省司法行政工作法律援助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5-02-11   来源:法援中心

2024年,在河北省司法行政工作典型案例汇编中,沧州共有5件法律援助案件入选,成为法律援助典型案例。这些优秀案例彰显了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为民办实事、解难题的责任担当,也为沧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提供了先进的经验。

面对同学欺凌无奈还手,

获得援助被不起诉

指派单位: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河北公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大朋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沧州市新华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一起未成年人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件,受援人李某与受害人王某均是某学院的学生,李某涉案时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为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新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北公律律师事务所黄大朋律师作为李某的辩护人,并与其签订了委托代理手续办理本案。

承办过程

援助律师从侦查阶段开始介入案件后,通过对案件不断了解,援助律师发现该案存在特殊性,不是简单的受援人单方殴打他人,而是受害人王某首先存在过错,事前存在对李某欺凌行为,事发时王某抓住李某头发打骂,导致李某头发被生生抓断,李某系被动反击后导致王某左脚受伤。虽然受害人的伤情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但与一般的殴斗事件,以及常见的故意伤害案件有一定的区别。为此,援助律师多次会见李某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进一步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多次沟通,援助律师了解到,李某在援助律师介入后头上的头发仍然没有长出来,头皮上的伤痕仍然十分明显,可见受害人当时出手也是很重的,受援人受到伤害反击存在因果关系。

援助律师多次主动联系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约谈受害人孩子家属做思想工作,讲解案件前后过程,现场给受害人父亲查看李某的头发缺失伤情,让其了解到受援人和受害人两个孩子双方均有伤害的事实,终于促成李某家庭一次性赔偿受害人损失共计20000元,与受害人王某签订了《赔偿协议》,王某出具了《谅解书》,并且受害人父亲握住援助律师的手请求援助律师尽全力为受援人李某辩护,希望李某无罪,不想因为此案影响李某的一生。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援助律师多次与办案机关检察官沟通案情,提交了《不起诉申请书》,援助律师认为:李某经传唤到案符合自首情节;本案案件发生在同学之间,也是偶发性案件,没有重大恶性;受援人自始认罪认罚,态度良好;受害人本身存在过错;在受援人家庭如此困难情况下仍然进行了赔偿并取得受害人谅解;结合受援人为未成年人,应当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应当特殊保护,给受援人重新回归社会的机会等意见。

本案经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深入研究,采纳了援助律师的意见,结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结合本案的特殊性,最终决定对受援人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案件点评

本案系偶发案件,发生主体为同学之间,本身没有重大恶性,且受害人存在过错,存在同学间欺凌行为。面对欺凌,受援人作为未成年人本身下手没有轻重,没有及时和老师汇报情况,处理行为过限导致轻伤后果。但援助律师侦查阶段对其家庭、社会生长环境充分调查,对案情前后原因充分了解后,积极做受害人家庭工作,用较少的经济支出获得到受害人的谅解。且援助律师审查起诉阶段,对受援人主体为未成年身份,有自首、认罪认罚、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得到了谅解,提出不起诉意见,检察机关充分考虑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未成年人进行了特殊保护,采纳了援助律师的意见,对受援人作出不起诉决定,体现了法律司法的温度,援助律师依法维护了受援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援助律师在维护本案受援人合法权益外,在办案期间了解到受援人家庭其他情况也积极提供了帮助,维护了受援人家庭的权益,扩大了法律援助的意义,突出了律师行业维护公平正义的宗旨,也让受援人家庭感受到了法律援助事业的温暖。

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发生工伤,

历经多个程序终维权成功

指派单位:  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河北悦行律师事务所                                     

人:   孙静、柴艳茹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伊某某到某包装公司某县分公司工作,其具体工作岗位是打纸边。2021年1月14日,左某某驾驶货车,在分公司院内仓库装货倒车时,与正在装货的伊某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伊某某受伤。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左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伊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当日,伊某某被送到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7天。在伊某某住院期间,分公司为其支付了68283.07元医疗费。伊某某向公司索赔无果后,开始维权。

2022年4月11日,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伊某某与分公司自2017年7月起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分公司不服上述仲裁裁决起诉至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6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分公司的起诉。分公司不服上述民事裁定,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5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并维持原裁定。

2022年10月26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伊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

2023年8月2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初次鉴定结论书,认定伊某某构成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七个月。

承办过程

伊某某向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办理工伤赔偿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介入后在准备诉讼材料过程中,伊某某收到分公司因不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材料,承办律师告知伊某某可就此案向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市法律援助中心在核实相关情况后,及时受理和审查案件,并指派孙静律师、柴艳茹律师承办该案。

2024年1月22日,区人民法院就分公司不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出的上述认定工伤决定所提起的行政诉讼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分公司不服上述行政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承办律师及时与伊某某、市法律援助中心沟通联系,法律援助机构知晓后简化受理审查流程,继续指派孙静律师、柴艳茹律师承办该行政诉讼二审程序。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25日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并维持原判决。

2024年6月4日,伊某某就工伤赔偿纠纷以分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分公司在2024年6月7日注销,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于2024年6月12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承办律师告知伊某某可就该结果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告知其可以继续申请法律援助。2024年6月18日,伊某某向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法律援助机构了解到此情况后当日为其办理法律援助手续,并继续指派孙静律师、柴艳茹律师承办该案。

2024年6月19日,伊某某诉至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伊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7208.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交通食宿费405元、住院护理费3748.70元、一次性工伤残补助金47839.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892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668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7208.50元、鉴定费600元,共计283160.20元。

2024年8月19日,在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一、扣除已支付的赔偿款68283.07元,被告包装公司再赔偿原告伊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住院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鉴定费共计140000元(已履行完毕);二、原告伊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在历经三年之久,多个程序后,就此正式终结。

案件点评

本案的程序从确认劳动关系到工伤认定再到工伤赔偿,每个程序都走全了,难点在于劳动者在入职时未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不配合办理工伤认定。在该情况下,若要成功维权获得赔偿,在入职时一定要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或者保留入职时的相关证据,并做好工作日常的记录。在发生工伤后,及时保留现场事故记录,为后续维权提供证据支持。在进入索赔程序后,应当从维护当事人实际利益出发,深入了解研究案情,依法提出有针对性的代理意见,与公司进行沟通协商,并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现场支付赔偿款,有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涉嫌合同诈骗被公诉,

法援律师成功无罪辩护

指派单位: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河北瀛恩律师事务所

人:苏宝杰、白峰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和9月份,被告人刘某以杨某名义向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作担保,使用两辆汽车办理分期付款业务,共计贷款48万元,贷款购车后刘某偿还了206806.89元后因经营不善等原因未能继续还款,并将两辆汽车以66万元(实际支付28万元)的价格抵押给了钟某,因刘某没钱赎回车辆,由钟某对外出售上述车辆。2023年10月17日刘某被某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故意伤害罪(另案)向某法院提起公诉。

刘某向沧州市运河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指派河北瀛恩律师事务所苏宝杰、白峰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过程

承办律师接受了刘某的委托后经过详细的分析和研判,一致认为刘某被指控的合同诈骗罪不成立,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承办律师以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作为切入点进行了无罪辩护,提出了四点辩护意见:1.无证据证明被告人刘某在实施借款行为前不具有偿还能力。2.被告人刘某没有虚构事实、没有隐瞒事实。3.卷宗中银行贷款的手续可以证实被告人并非基于错误认知而为。4.被告人刘某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

经承办律师不懈努力,在多次开庭后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刘某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另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案件点评

在司法实践中,经济犯罪案件具有案情较复杂,犯罪与经济纠纷往往交织在一起,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易区分的特点。本案指定辩护人根据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扎实的法律功底,对本案进行了大量的案头工作,并不厌其烦地与当事人和承办法官进行沟通,严格依照刑法规定的犯罪基本特征和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辩护,最终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成功为被告人涉嫌的合同诈骗罪部分争取到了无罪的结果。并且指定辩护人对被告人全面履行了应尽的告知义务,对指派单位履行了应尽的报告义务,组织的卷宗材料完备,结案报告完整且能够及时提交。能够对办案效果和办案程序两手抓,且均取得了良好效果。

职工被辞讨要说法一波三折,

法援律师助力成功为民解忧

指派单位:任丘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河北维则律师事务所

人:王丽娜

案情简介

2015年至2023年被告张某某在原告某劳务有限公司工作,被告首次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期限是2015年3月19日至2015年12月31日,以后每年年初签订劳动合同,直到2023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原告不同意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理由是2023年12月26日收到来自派遣单位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关于被告张某某的严重违规的退回函。据这一情况被告张某某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裁,申请某劳务有限公司支付10个月经济补偿金55000元。2024年3月14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裁决书认定:被申请人某劳务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体资格,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某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某劳务有限公司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申请人被派遣至案外人某工程有限公司,2023年12月26日案外人以申请人存在违规为由将申请人退回至被申请人处,退回后被申请人为申请人介绍过其他工作,但未协商一致,导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合同到期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申请人在工作中存在过错。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应予支持。经济补偿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申请人自2015年3月19日到被申请人处工作至2023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九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申请人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5479.05元,被申请人某劳务有限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49311.45元。某劳务有限公司对此裁决结果不服起诉至任丘市人民法院,被告张某某收到法院传票后向任丘市法律援助中心中请法律助,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指派河北维则律师事务所王丽娜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过程

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向被告了解仲裁过程及与公司纠纷的细节,由于仲裁阶段系当事人自己全权处理的,对整个案件过程及开庭情况比较清楚,律师让被告提供仲裁中两方提交的证据,以便律师能更快更详尽的了解整个过程,在诉讼阶段被告还提出了不同于仲裁阶段的诉讼请求,仲裁阶段被告申请的是经济补偿金,诉讼阶段被告要求变更此诉求为经济赔偿金,因为他认为公司的解除属于违法解除。因为此类案件诉讼阶段是仲裁阶段的一个延续,是否能在仲裁的基础上变更诉讼请求是一个极具争议性的问题,为了最大可能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承办律师大量地查阅资料,终于找到了变更诉请的法律依据,《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五条,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可以依法裁决或者判决用人单位支付法律

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基于同一事实在仲裁辩论结束终结前或者人民法院一审辩论终结前将仲裁请求、诉讼请求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变更为支付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承办律师及时与主审法官进行了沟通,因此类案件确实很少见,也确实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常规规律,经过多次沟通主审法官依然认为不能对仲裁中的诉求进行变更,在一次开庭后,代理律师依然不死心,仍然与主审法官进行沟通,终于扭转了局面,主审法官决定再一次开庭,并对第一次开庭的争议焦点进行了修改,增加了是否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这一项争议焦点。虽然此案的最终结果是未支持被告的诉讼请求,但在律师的努力下至少在程序上保证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点评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的一方,并且大部分劳动者对自己享有的权益是不知道的,很容易在维权过程中走了弯路,本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因其对解除性质的不了解,使得其主张错误,并不是其主动地放弃了自己部分的权利,只是对法律知识的欠缺。只有程序的合法才有可能保证实体的合法,《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五条虽然对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间做了规定,但对于本案这种情况还是存在争议的,那就是仲裁中的申请人在诉讼中是作为被告出现的,那作为被告的一方是否有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呢,该《意见》对这一点却没有明确,因此想要变更才会相当的困难,虽然此案并没有达到理想的结果,但在程序合法这一点上还是取得了成功的,并且该案已经上诉到了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希望经过承办律师的努力会有好的结果,无论是对于熟悉的案件还是对于未曾接触的案件,都应该尽最大可能地去争取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也能让自己的专业知识有所进益。

生财有道莫入歧途

指派单位:河北省任丘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河北铭鉴(任丘)律师事务所

王景隆律师、宋威震律师

案情简介

张某在闲逛通过APP时与赵某联系,后双方聊天,赵某以金钱诱惑张某加入洗钱团伙,该团伙为电信网络犯罪团伙提供银行卡进行“洗钱”,团伙中刘某某等人负责联系卡主、接送卡主,收取银行卡并进行验卡,验卡成功后将卡主的银行卡、手机卡交给“x川”洗钱团伙刷流水,张某等人在洗钱窝点负责看管、照顾卡主生活。该团伙分别在A市、B市收取李某某、刘某某、吴某某、毕某某、吕某某、王某某、徐某某等人的银行卡,将收取的银行卡交给以“x川” 为首的洗钱团伙使用并进行转账活动。经查,上述人员的河北农村信用社银行卡被作为三级卡使用,转入资金账户涉及廊坊市xx商贸有限公司、广东xx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佛山市xx电子有限公司、佛山市xxx科技有限公司等对公账户。

经查,2022年8月至9月,李某某河北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异常入账7302414元;刘某某河北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异常入账8551810元,已查实涉诈资金98865元;王某某河北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异常入账8001692.2元,已查实涉诈资金384085元;吴某某河北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异常入账9982180元;徐某某河北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异常入账3513933元,已查实涉诈资金50000元;王某某河北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异常入账25522066元;吕某某河北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异常入账6234900元,已查实涉诈资金40000元。案发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审查起诉至市人民检察院,因张某家庭经济困难且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向任丘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承办过程

接到张某法定代理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河北省任丘市法律援助中心迅速指派河北铭鉴(任丘)律师事务所宋威震律师和王景隆律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为张某提供法律援助。两位律师立即会见了张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详细了解了案件经过及张某的家庭背景、心理状态等,为后续法律援助工作做了充分准备。

宋律师和王律师经过深入分析,在多次对张某进行会见及阅卷后,向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如下法律意见:第一,本案案发时犯罪嫌疑人张某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犯罪嫌疑人张某在本案中起的作用较小,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卷宗材料中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证明张某仅是负责买水、买饭、打扫卫生,仅起到辅助作用。第三,犯罪嫌疑人张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且犯罪嫌疑人张某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第四,犯罪嫌疑人张某系初犯、偶犯。在社会调查案卷中,公安机关询问了张某的父亲、邻居、村委会,均证明张某表现一贯良好,无前科劣迹。公安机关出具的对张某的社会调查报告认定张某此次犯罪的原因为受他人蛊惑,加之自身法律意识淡薄。事发后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犯罪行为,张某具有较小的社会危害性。第五,张某在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 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综上,根据《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犯罪嫌疑人张某本次所犯罪名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的罪名,请贵院在具体考虑本次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同时,结合犯罪嫌疑人具有上述法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后经过市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利用银行卡转移犯罪所得的“洗钱”窝点,仍在该窝点工作,为“洗钱”犯罪分子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张某案发时系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一名电信诈骗案被害人的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予以减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酌予采纳。依照《刑法》相关法律规定,张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承办过程

未成年人涉嫌违法犯罪是一个令人深感忧虑和值得深刻反思的社会问题。

首先,家庭环境在未成年人的成长中起着基础性作用。一些家庭可能存在教育方式不当、父母关爱缺失、家庭成员关系紧张等问题。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如果家长未能以身作则,或者对孩子过度溺爱、放纵,抑或是过于严厉、粗暴,都可能导致孩子在价值观和行为规范上出现偏差,增加他们涉嫌违法犯罪的风险。

其次,学校教育也肩负着重要责任。学校若过于注重知识传授而忽视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未能及时发现并解决学生的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会使得一些未成年人在面对诱惑和冲突时,缺乏正确的判断和应对能力。

再者,社会环境的影响不可小觑。现代社会中,网络、影视等媒体传播的不良信息,以及周边不良社会风气的浸染,都可能对未成年人的心智发展产生负面影响。未成年人心智发展不成熟,易于被社会上不良风气所浸染,加之受教育程度较低,为了小利便误入歧途。

此外,法律制度和社会救助机制的不完善也是一个需要反思的方面。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法律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同时,如何更好地发挥惩戒和教育作用,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同时,社会对于失足未成年人的救助和矫正机制也有待加强,以帮助他们重新回归正途。

总之,未成年人涉嫌违法犯罪不仅仅是个体的问题,更是家庭、学校、社会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反思和改进,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健康、积极、安全的成长环境,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