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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3-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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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沧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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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解读
日前,沧州市人民政府制定出台《沧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现就《规定》做如下解读:
一、为什么要出台《规定》?
出台此《规定》是严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以下简称115号文)、《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维护沧州市各地、各部门法制统一、政令统一,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指导原则有哪些?
一是在起草《规定》过程中,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集中体现。
二是坚持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坚持讲求实效,是科学规范行政行为,提高政府治理效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
三是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价值观的引领作用,保障《规定》不走样。
三、内容上有哪些创新?
(一)《规定》共四章四十九条,主要包括总则、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特别是加强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内容的表述,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二)依据37号、115号文件精神,《规定》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涵和外延、制发主体,并对非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主体进行了排除。有利于各县(市、区)、各部门积极采取措施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防止出现乱发文、出台“奇葩”文件现象。
(三)考虑到各县(市、区)在执行中遇到的实际困难,《规定》特别明确了专项经费,以保障规范性文件制发及时;另一方面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的范围,列入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定期通报制度,保证规范性文件制发质量。
(四)除为了应对突发事件、维护总体国家安全、执行上级机关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外,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这是我市对合法性审审核时限的细化。
(五)《规定》确立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失效前提醒机制和延续必要性评估机制,确保了政策的有效性和延续性。例如:第四十一条 制定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效力状态台账制度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失效前提醒机制。第四十二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个月前,制定机关应当组织起草单位或者实施单位对其有效期是否需要延续进行评估。
四、制发规范性文件的程序有哪些?
《规定》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必须遵循的步骤和工作环节,对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管理、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流程、保证文件制发工作规范有序作出明确规定。要求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经过调研起草、评估论证、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及时公开发布等6个环节。
调研起草,就是要根据管辖地域或领域的具体需求,认真收集整理信息,要采用多样化的调研方式,实地调研、电话调研、网上调研等形式系统客观的收集客观数据,为形成最终行政规范性文件提供有效信息支撑。
评估论证,就是要求起草部门在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时,要对有关行政措施的施行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对制定该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要求进行把关。论证评估结论是起草文件的重要依据,经评估认为不需要制定的,不得启动制定程序。
征求意见,就是要求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文件,起草部门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涉及社会公众重大利益事项调整的,起草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走访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要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要求建立意见沟通协商反馈机制,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要说明理由。
合法性审核,就是要求建立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起草部门要及时将送审稿及有关材料报送制定机关的办公机构或者负责合法性审核的机构。制定机关的办公机构要对起草部门是否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起草,是否广泛听取意见,是否进行评估论证进行审核。制定机关负责合法性审核的机构要对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有关内容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集体审议决定,就是要求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实行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制度,防止违法决策、专断决策、“拍脑袋”决策。地方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决定,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经本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决定。集体审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发表意见,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如实载明。
向社会公布,就是要求在行政规范性文件通过或批准之后,制定机关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并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政务网站、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报纸、公示栏等平台公开向社会发布,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下发执行,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要逐步构建权威发布、信息共享、动态更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信息平台,以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实现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