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沧州市司法局>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权责清单>政策解读
- 索引号:
-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2021-01-06
-
名称:
《中共沧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实施意见》解读
- 主题词:
- 文号:
《中共沧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实施意见》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功能,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力和发展活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进步,加快打造全省最优、全国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该《意见》依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北省2020年建设一流营商环境体系实施方案》制定,并充分借鉴吸收了发达省市的先进经验做法,明确了六大项22条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总的来看,《意见》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是严格落实“一张清单”管理模式。《意见》提出,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确保“一单尽列、单外无单”。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许可准入事项,优化管理方式,严格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流程;对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行政机关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审批事项。
二是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的保护。 围绕民营企业市场准入、产权保护、投资融资、公平竞争等方面的困难问题,加强相关配套制度建设,进一步落实民营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全面保护民营企业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种类型的财产权。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坚决防止和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三是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条件不得含有兜底条款。《意见》提出,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条件不得含有兜底条款,相关部门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办事指南规定之外的申请材料。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之外,不得违法设定或者以备案、登记、注册等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全面清理证明事项,公布证明事项取消和保留清单,实现清单之外无证明。
四是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意见》提出,聚焦行政执法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全市市场监管领域实现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建立健全涉企收费、监督检查清单制度,全面清理涉企收费、摊派事项和各类评比达标活动。推进包容审慎柔性执法,禁止以市场监督、环保检查等理由“一刀切”式关停企业的行为,杜绝一味处罚、一罚了事,为各类企业特别是处于发展初期的中小企业、新业态、创新型企业提供更加宽容的制度环境,体现执法“温度”。
五是强化营商环境司法保障。《意见》提出,依法审慎认定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界限,严格案件查办审批程序,慎重作出冻结企业账号、查封企业账册、拘留逮捕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切实解决“执行难”,加大对拒执犯罪的打击力度,完成从“基本解决执行难”到“切实解决执行难”的跨越。依托“12309检察服务中心”依法受理涉及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刑事控告和申诉案件,及时审查办理和监督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
六是畅通企业维权渠道。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组建专门服务团队,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持续组织法律服务团对企业开展“法治体检、法治巡诊”活动。拓展公证服务企业渠道,为企业上市、重大项目落地等开辟公证办理绿色通道,全面推行“网上公证”。加大法律援助力度,开辟企业农民工和困难员工法律援助申请绿色通道,实现应援尽援,营造和谐的用工环境。支持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设立商事纠纷专业调解机构。完善多部门参与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和民商事纠纷仲裁机制,妥善解决涉及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商事纠纷,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记者提问
问:您刚才谈到,要推进包容审慎柔性执法,要体现执法“温度”。我想问一下,在涉企行政执法中,有哪些企业行为是可以被包容的,我们的执法机关有举措是体现这种“温度”的?
该《意见》依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北省2020年建设一流营商环境体系实施方案》制定,并充分借鉴吸收了发达省市的先进经验做法,明确了六大项22条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总的来看,《意见》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是严格落实“一张清单”管理模式。《意见》提出,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确保“一单尽列、单外无单”。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许可准入事项,优化管理方式,严格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流程;对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行政机关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审批事项。
二是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的保护。 围绕民营企业市场准入、产权保护、投资融资、公平竞争等方面的困难问题,加强相关配套制度建设,进一步落实民营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全面保护民营企业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种类型的财产权。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坚决防止和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三是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条件不得含有兜底条款。《意见》提出,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条件不得含有兜底条款,相关部门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办事指南规定之外的申请材料。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之外,不得违法设定或者以备案、登记、注册等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全面清理证明事项,公布证明事项取消和保留清单,实现清单之外无证明。
四是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意见》提出,聚焦行政执法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全市市场监管领域实现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建立健全涉企收费、监督检查清单制度,全面清理涉企收费、摊派事项和各类评比达标活动。推进包容审慎柔性执法,禁止以市场监督、环保检查等理由“一刀切”式关停企业的行为,杜绝一味处罚、一罚了事,为各类企业特别是处于发展初期的中小企业、新业态、创新型企业提供更加宽容的制度环境,体现执法“温度”。
五是强化营商环境司法保障。《意见》提出,依法审慎认定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界限,严格案件查办审批程序,慎重作出冻结企业账号、查封企业账册、拘留逮捕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切实解决“执行难”,加大对拒执犯罪的打击力度,完成从“基本解决执行难”到“切实解决执行难”的跨越。依托“12309检察服务中心”依法受理涉及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刑事控告和申诉案件,及时审查办理和监督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
六是畅通企业维权渠道。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组建专门服务团队,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持续组织法律服务团对企业开展“法治体检、法治巡诊”活动。拓展公证服务企业渠道,为企业上市、重大项目落地等开辟公证办理绿色通道,全面推行“网上公证”。加大法律援助力度,开辟企业农民工和困难员工法律援助申请绿色通道,实现应援尽援,营造和谐的用工环境。支持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设立商事纠纷专业调解机构。完善多部门参与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和民商事纠纷仲裁机制,妥善解决涉及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商事纠纷,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记者提问
问:您刚才谈到,要推进包容审慎柔性执法,要体现执法“温度”。我想问一下,在涉企行政执法中,有哪些企业行为是可以被包容的,我们的执法机关有举措是体现这种“温度”的?
答:《实施意见》明确,要编制企业分类管理目录和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从重处罚事项清单的“一目录四清单”。实行精准执法、采取预警提示、实施容缺执法、推行柔性执法等配套措施,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也就是说,除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等领域外,对市场主体不触碰安全底线的经营行为,应推进柔性执法;对市场主体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符合不予处罚清单情形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适用包容审慎监管。在具体执法实践中,行政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形,对轻微违法者进行说服教育、劝诫警示、行政辅导、行政戒勉、行政通报等非强制性方式实施柔性执法,监督和引导市场主体依法经营,自觉履行法律义务、自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这也是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