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近期,一位年迈的老太太和两位中年人一起走进公证处,欲咨询继承相关的公证事宜,我处公证员林某某热情地接待了她。经谈话了解到,老人的配偶丁某某去世留下两人共有的一套房产,现该房产想要出售。
通过审查他们带来的相关材料以及与其沟通后,公证员发现,他们家是少数民族回族,回族有着不火化的习俗,被继承人丁某某于家中去世,子女称是土葬且没有墓碑,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上没有死亡日期,只有注销日期。
那么,如何确定死者死亡日期?这是本案的一个难点。公证员首先联系死者祖籍所在地的村委会,询问死者是否葬回故土,有无墓碑等。经与该村村主任沟通,确定死者确实已故并安葬在本村,但是没有墓碑,他的具体的死亡时间村主任也不清楚。这下可怎么办呢?这可急坏了老太太,公证员一边安抚老人,一边努力地想其他办法。而后,公证员急中生智突然想到回族的清真寺应该有存放被继承人丁某某的档案,因回族人去世清真寺一般会有阿訇主持仪式。本着公证便民、为民服务的原则,我处公证员主动联系清真寺,经与清真寺负责人沟通,其同意让子女去清真寺开具证明。这下可把老人开心坏了,连连握住公证员的手说着:“谢谢,谢谢”......
考虑到老人年迈,来到公证处已是不易,为避免老人来回奔波折腾,公证员决定容缺办理,先受理老人的申请,可以让老人先将相关材料签署,有关材料可以后补。
而后,刘某其子女去清真寺开具证明回到公证处,证明上显示被继承人确定的死亡日期及亲属关系。公证员审查材料已经齐全,所有继承人也到场,立即为其办理了继承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父母、子女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丁某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其两个子女均表示自愿放弃继承权,故被继承人刘某的上述遗产由配偶一人继承。
公证员始终秉持为民服务的初心使命,积极发挥公证职能作用,用实际行动解决当事人及其家人的急难愁盼问题。浓情寄桑榆,守护“夕阳红”,公证助老、护老我们一直在路上。